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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業績審查屬于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嗎?
作者: 來源: 日期:2014/7/25 9:25:15 人氣:302
審查應當由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負責,審查人員應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審查工作,對被審查單位可能存在的問題保持警覺,并審慎評價所獲取證據的適當性和充分性,得出恰當的結論。如果審查人員以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了工作而未能查出問題,理論上不應當承擔過重責任,如果沒有應有的職業謹慎行為或存在有意放寬標準或粗枝大葉則應根據相關招標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或受到追究。
那么職業謹慎是什么標準呢?招標師成為招標從業人員職業標準的基本要求。招標從業人員在招標從業和招標工作中應以招標師的職業謹慎工作,但評委和招標師的要求又不一樣,我們根據現有法律歸納一下。
根據現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這是唯一法律規定的評委職業標準要求。
根據這一標準和工作要求,我們初步歸納評委職業道德標準基本要求如下:
1、 評標專家應當客觀公正的進行評標,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盡職高效經濟地參加評審,在評審中達到相當的專業水準,維護國家和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2、 在整個評標活動中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3、 除評標專家費以外,不接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好處,在整個活動期間為招標人的最大利益履行責任;
4、 評標專家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5、 評標報告及在評標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成為招標人的資產,未經許可不得對外透露;
7、 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設備為招標人的財產,在評標結束后應交還招標人;
8、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攜帶的相關材料設備為評標專家的財產;
但當前評委的組成是臨時性的,對評標專家的資格審查,職業要求、評定、培訓也缺乏統一和嚴格的標準,這是本問題的一個先天缺失。
職業謹慎的概念來源于審計的職業概念。見如下引用:
應有的職業謹慎 due professional care
審計人員在履行專業職責時所應當具備的一絲不茍的責任感和保持的慎重態度。
職業謹慎要求審計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草率,應當盡力避免過失,應以高度的責任感去理解經濟業務的性質和內容,完成審計任務。職業謹慎還要求審計人員注意評價自己的能力、知識、經驗和判斷水平是否可以勝任所承擔的責任,應對客戶和社會公眾盡職盡責,應嚴格遵守職業技術規范和道德準則,對其所負責的各項業務都應妥善規劃與監督。
應有的職業謹慎既是一個職業概念,也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源于審計人員對發現舞弊的責任。會計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判定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但發現舞弊是不是會計報表審計的目標? 沒有發現存在的舞弊行為,審計應負什么責任?這在職業界、司法界中一直存在爭議。審計歷史表明:將發現舞弊行為作為會計報表審計首要目標,要求審計人員負保證人的責任,或者完全不考慮舞弊行為,在任何情況下審計人員都完全不負責任,這兩種做法都是極端的做法。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職業界和司法界逐漸形成了應有謹慎概念。審計人員是否應對未發現重大舞弊行為負責,要看其在審計中是否持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而判斷審計人員是否持有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要視其工作是否符合當時職業界的公認的執業技術準則和職業行為標準。1895年倫敦大眾銀行案,法官首次運用了應有謹慎概念,并認為審計人員不是會計報表的保險人,不能對會計報表正確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保證。法官還認為是否持有應有謹慎態度要視具體情況而言,如果沒有引起審計人員懷疑的情況,簡單詢問就可視為充分謹慎。如果存在著引起審計人員懷疑的情況,審計人員就應十分謹慎。1900年愛爾蘭毛紡公司案中,法官再次使用謹慎概念。在該案中審計人員由于疏忽大意,未能發現偽造發票現象。法官認為,如果審計人員保持了應有的謹慎態度,運用相應技術方法,原本可以發現這樁舞弊案?!兜隆げɡ瓕徲媽W》在總結歷史上的著名案例之后指出:審計人員不應對經過精心策劃的舞弊行為負責,但當審計人員有所懷疑時,他應持應有慎謹態度,并運用專門技術將自己的疑點查清。什么是應有謹慎,應視具體情況而言,應根據職業界所接受的一般準則而定。20世紀初,美國的案例中也出現了應有謹慎概念以及審計人員不是保險人的觀點。30年代麥克遜·羅賓斯事件發生后,人們傾向于不再強調審計人員不應對舞弊行為負責,而是強調發現舞弊雖然不是財務報表審計的主要目標,但也不應完全忽視。由于舞弊會影響會計報表公允性,因而審計人員應給予適當的關注。在這種情況下,應有謹慎概念顯得越來越重要。1947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10條公認審計準則 中正式將應有的職業謹慎作為對審計人員的基本要求。該準則第三條規定:審計人員在實施檢查、編寫報告時,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1977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第16號《審計準則說明書》(“獨立審計人員對檢查錯弊的責任”)。在該說明書中,職業界明確表達了下述各種觀點:審計人員不是保險人或保證人,審計工作遵循公認審計準則便可視為履行了其職業責任,便可視為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審計人員應在計劃時考慮可能存在影響會計報表的錯弊行為,并在實施審計時持職業謹慎態度并運用相應的技術,如果已發現錯弊行為,審計人員應擴大審計程序。
1961年,美國會計學會出版了莫茨和夏拉夫的 著作《審計哲理》。在該書中,莫茨和夏拉夫對應有的職業謹慎概念進行了深入研究。他們在研究了審計人員的舞弊行為與不法行為之間關系的基礎上,建議職業界形成職業謹慎概念,然后深人討論了謹慎人、謹慎的審計人員和謹慎審計人員的行為。他們認為,謹慎人應具備以下特征:應該明確社會上存在著利用其服務的人;應該具備從事相同工作的人所具有的技能,應該與同業人員一樣具備運用所掌握技能的相同能力;他的知識應該達到同業人員的公認水平;應該具備察覺風險、認識后果的能力;應該能認識到自己的知識、經驗、技能方面的不足,并采取措施,以便不損害他人。作為謹慎的審計人員也應具備上述各種特征,并將職業謹慎原則貫徹到審計工作中去。作為謹慎人,審計人員應該在實施審計前制訂詳盡的審計計劃,制訂計劃時取得充分的資料信息;簽訂審計聘約時嚴格區分管理當局與審計人員的責任;充分評審內部控制,估計控制風險;認識自己在知識、經驗、技能方面的不足,并采取預防措施;對助手給予適當的監督指導檢查;應采取措施消除自己在審計過程中的任何疑點;采取抽樣方法時,應合理確定審計測試數量。職業謹慎是一種精神狀態,它應體現在整個審計業務之中。
謹慎與疏忽在原則上具有明顯區別,但在實務中很難找出一條明確的界限。在實務中謹慎與否,謹慎程度如何,有待法官的判斷。因而,會計職業界應不斷完善審計準則體系,一方面約束審計人員的執業行為,另一方面也能使法官在做判斷時有一個良好的準繩和依據。